仪征音乐爱好者协会章程

 

仪征音乐爱好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仪征音乐爱好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对喜好音乐的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联合性的协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倡导“平等、互助、进步”的口号。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为仪征市域范围,本会目前的社会组织活动、组织招募、活动安排会随着团队的扩大而开放,会员招收的通知及活动组织发布在仪征各网站论坛和一些固定活动场所。
第六条 本会场所:仪征市中源商贸城阳光传媒
第七条 本会至致力于建立一个优质的有着地方特色的音乐爱好者团队,让所有会员享受最优质的音乐,共同提高所有会员的音乐水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娱活动;
(二) 有计划对全体会员的音乐水平进行提高;
(三) 参加市、省、全国范围内力所能及的音乐文化娱乐活动;
(四) 创作原创音乐作品;
(五) 在仪征市范围对本会进行宣传;
(六) 积极参加政府活动、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
(二) 凡从事和热爱音乐工作或音乐事业的个人、团体都可以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 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和工作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由本会的理事会成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员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建立会员档案;
(三) 由本会授权的专门单位印制会员证;
(四) 会员管理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为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热爱音乐热爱本会,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
(三)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注意维护会员间的隐私权和其他应予保密的权利;
(四)会员间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协会的事不做。要爱护集体,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如实反映真实的个人情况,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建设发展展工作;
(八)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
(九)任何会员在未经他人同意下,不得随意公开其它会员个人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会其它规定的行为,会员管理部门立即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 普通会员:加入本会者,均可成为普通会员。  
二、 名誉会员:符合以下标准的(包括: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理事):
(一) 对本会提供赞助,以及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 本市音乐界的知名人士;
(三)在本市从事音乐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 在各类音乐大赛上获奖的会员;
(五)经理事会特批的会员。
三、 高级会员:本会的日常管理人员和协会的领导成员(包括:顾问、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总监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人事组织机构为:
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会长、秘书长、总监。
二、本会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会组成人员。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单位。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处理协会日常事业和管理协会成员,特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本会最高管理单位。最高管理单位成员参与理事会具体工作。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活动安排;
(三) 对全体理事进组织管理,服务理事会工作;
(四) 主持、管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五) 检查全体会员、理事会、关于本会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 本会一切事宜必须有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方案报理事会通过实施;
(七) 最高管理单位对全体会员进行管理、监督、建议,执行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
(八)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九) 代表全体会员提出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建议和要求;
(十) 积极参与会本的管理,帮助完成本会的日常事务及服务本会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听取本会一年的工作报告及下一年的计划安排,评审所有理事的工作绩效,罢免不称职的理事。由上一届理事会筹备发起。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在年末的最后一个月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最高管理层;
(三) 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秘书长召集,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有出色的组织、协调能力的;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任职的相关规定及行使职权:
(一) 本会会长、秘书长、理事的任期为两年,但经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可表决更换会长、秘书长、理事。
(二) 本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名誉顾问为终身制;但如有违反国家和本会相对的法律法规的事情,将剥夺其称谓。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二十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九人组成。本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自筹;
(二) 捐赠;
(三) 社会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本会以年费形式收取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50元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经理事会商议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理事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仪征音乐爱好者协会首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仪征音乐爱好者协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仪征音乐爱好者协会2012年第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网友评论

广告

热门精选

广告

24小时热文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