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保障农民工 按时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最高人民法院1月22日发布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针对使用暴力恶意欠薪的行为做出规定: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此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过了一年零七个月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终于出台。这个治理欠薪的法律武器,终于可以发挥作用了。不过,法律规定虽好,还要人来掌握、使用,毕竟,农民工关心的不是欠薪者坐不坐牢、坐多少时间的问题,他们关心的,是能否不费太多周折就能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欠薪难以根治,真正的原因在于,一是执行疲软。“欠薪入罪”已实施两年有余,欠薪新闻时有耳闻,可受到法律制裁的无良老板却鲜有报道。去年广东省还出台了“用人单位拖欠薪水且逾期不支付,最高将付出与薪水等额的赔偿金”的规定,又有几个欠薪者真的付出了如此代价?关键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他们没产生震慑作用。二是思路单向。目前的治理欠薪的核心思路,还是只放在了欠薪者身上,为何不能改变方式?譬如,像贵州省那样,“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资金先由政府垫付,再由政府出面与用人单位交涉讨薪。这既避免了劳资双方直接面对的可能,也减少了农民工自我讨薪的成本,更体现了政府的民本意识和人文关怀。三是缺乏有效机构。法律武器再好,还须人使。而追缴欠薪者,最好是有一个专门讨薪的临时机构。其人员可由人社、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组成。对欠薪行为,可特事特办,限时结案,以帮助农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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